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黄某某二人合伙以36000元的价钱同徐某某购买了一幅位于**分场**工区的林木,并当场给以徐某某5000元定金。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林场天堂分场交了5400元地租并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月20日,向**分场交了853元的证钱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12月7日,由黄某某联系砍木工人砍伐林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带工人到现场砍伐林木。12月9日,因砍伐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涉嫌滥伐林木被**分场张某某制止停工。被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分场**顶工区3-34、S636小班林地内。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6.8亩,滥伐林木蓄积量22.7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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