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土家族,专科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DX****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瓮溪镇老店子往思南县瓮溪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塘头本庄线26KM+200m路段时(思南县瓮溪镇司都坝村麻湾组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车相撞而肇事,造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8日,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222512019000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主动请求群众王某某帮助报警,积极参与救援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直到公安民警到达 现场将其抓获,到案后张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付被害方,与被害方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亲属的书面谅解,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已全部赔偿完毕,得到了书面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