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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无社会危险性,本院对其作不批准逮捕,同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点左右,朱某某(已起诉)邀约张某某到盘州市亦资街道“花某某”奶茶店,盗走陈某某的蒂克空压机4P、弘正355切割机、先川10A手电钻、大艺12V充电钻、品王8线水平仪、一台交流250A电焊机各一台。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2741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朱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的从轻和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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