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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4********,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碧江区**路**号**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3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UF971号小型轿车行至**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31.9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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