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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钟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021993********,壮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8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7月期间,钟某甲、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及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辗转于广西柳州市、贵州遵义市、湖南怀化市和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地,先由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加入微信群内随机添加好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取得对方的信任后,再将被害人拉入由团伙成员建立的微信群,向被害人推荐一款名为“体彩网”的APP,钟某丙在群内假扮投资老师,钟某乙在后台控制APP数据并假扮客服,以稳赚不赔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一步步加大投资,最后关闭APP将被害人的充值款项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在2019年4月使用“辛达鞋业”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严某某花84715.75元、邱某某189700元和徐某某4144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4月使用“无所畏惧 阿连”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向某某36498元、张某甲100000元、潘某某49500元和屈某某4075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4月使用“富不忘恩人”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8699.5元、某某乙600元和董某某615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6月使用“张某某”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朱某某288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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