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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村**号**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修文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德江县**镇**组,现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修文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修文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 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敏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修文县**镇堰塘湾水库内,使用网距为3.8厘米的刺网,捕捞1.42公斤重的2条鲤鱼食用,被巡逻人员当场查获。

另查明:巡逻人员当场报案时,三名被不起诉人均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均具有投案自首情节;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根据《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修复生态投放鱼苗的实施方案》,共同购买5000元鱼苗到修文县**镇堰塘湾水库投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三人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三名被不起诉人均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已根据《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修复生态投放鱼苗的实施方案》,共同购买5000元鱼苗到修文县**镇堰塘湾水库投放,积极修复被破坏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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