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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522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住安龙县**镇**村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方燃,贵州清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ER****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往安龙县城区方向行驶15时2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太平洋保险公司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詹某某相撞,造成贵ER****号小型轿车受损受伤送医院抢救,后年10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于2020416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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