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镇**村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方燃,贵州清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ER****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往安龙县城区方向行驶。15时25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太平洋保险公司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詹某某相撞,造成贵ER****号小型轿车受损,詹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后于同年10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詹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于2020年4月16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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