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2〕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9640905****,*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3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A7****小型普通客车在登封市石道乡乡村道路与后河村道交叉口,将被害人王某甲撞伤,王某某当场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2年3月1日11时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后并发肺部感染,神志昏迷,不能自主活动,长期卧床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3月27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22年4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由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