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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8********,苗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市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21时,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O****号小型普通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君逸凯悦酒店地下停车场行驶至碧江区**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罗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民警将罗某甲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25.19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其没有行政、刑事处罚前科记录,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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