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0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W****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兆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华园下穿通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耿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13.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