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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街道**街**号,家住重庆市合川区**街街道**街**号,经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晓群,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乡村干线光缆及接入网建设改造工程中,黎平县敖市镇机房片区由李某某承包,后李某某将该部分工程转包给蔡某某,并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后蔡某某将该工程交给彭某某等人来做,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在施工期间,彭某某招用了高某某、王某某、鲁某某等十多人来做工,施工时间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已按照工程进度拨付了工程款,李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了蔡某某,但蔡某某拿到工程款后仅支付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款给民工。后蔡某某便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019年1月27日,黎平县人社局通过短信送达、张贴送达的方式对蔡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蔡某某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支付完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未出面解决此事。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蔡某某已支付农民工工资74800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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