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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村,2002年**月**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4********(1-1)。

诉讼代表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6********,**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村**园**幢**单元**室。

本案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和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有限公司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在**山北侧擅自越界开采水泥用灰岩矿,用于公司进行水泥熟料加工。经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有限公司在**山北侧擅自越界开采矿石量共计673981吨,其中2013年度开采量22129吨,2014年度开采量491846吨,2015年度开采量160006吨。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3年度矿石成本价格3.955元/吨,2014年度矿石成本价格3.829元/吨,2015年度矿石成本价格3.667元/吨。**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87520元,2014年度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883278元,2015年度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86742元,共计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557540元。

案发后,**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非采区进行了植被恢复,并自愿缴纳异地生态修复费用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怀宁县**乡**山北坡水泥用灰岩矿资源储量估算说明书,关于非法开采水泥用灰岩矿成本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实施非法开采,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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