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址:西安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6********,汉族,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书记。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诉单位**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单位,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由**有限公司分包后成为**高速公路**标段的施工方,并成立**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标项目经理部,任命王某某(因本案被不起诉)担任该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3月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为赶工程进度,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对该公司租用的潮州市饶平县新塘镇乌洋路段林地进行施工,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1.27亩。上述地块已被搭建铁皮屋、材料储存库、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械等,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
2020年6月23日,**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标项目经理部与潮州**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协议书,双方协定对**集团大潮高速公路**标段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复绿。
2020年7月13日,潮州市林业局同意**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的集体林地11.3559公顷。2020年7月15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潮州市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140.12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补办用地手续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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