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D某某,中文化名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越南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越南国金欧省乌明县**社。D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D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5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8日重新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长期居住在泗洪县**乡的越南人李某某(中文化名)介绍越南人陈某某(中文化名)与被不起诉人D某某来中国找对象。2020年1月1日,D某某经介绍与泗洪县**乡被害人陆某某共同生活。因李某某与陈某某先后回越南,D某某于1月10日联系他人想偷渡回越南,并通过微信将陆某某绑定的银行卡中14600元转走。陆某某发现D某某逃跑后报警,公安机关于1月16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境内高速公路卡口将D某某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D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害人陆某某对其谅解,不要求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D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D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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