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K某某(中文名: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新加坡国国籍护照号码E5387****,大学文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工业园区**亚**幢**室(新加坡住所为新加坡**路**幢**室)。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K某某(中文名:许某某)酒后驾驶苏ED****小型普通轿车从苏州市工业园区海逸海货店地下车库行驶至工业园区水阁路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K某某(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K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K某某(许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K某某(许某某)系如实供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K某某(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K某某(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K某某(许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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