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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P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P某某(中文译名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京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宁平市嘉远县**村**屯**队(自报)。2016年8月30日,因有非法入境嫌疑,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被贵港市公安局拘留审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P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月29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半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贵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P某某计划在广东省低价购买毒品冰毒回越南贩卖,从中获利。当日,被不起诉人P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的一个宾馆房间,通过越南男子“阿某某”联系到当地的毒品卖家,以5500元人民币购买了2包毒品。然后拿着毒品返回广东省惠州市。次日早上,被不起诉人P某某在公路边乘坐桂L****8班车前往广西,欲途经广西返回越南。21时许,贵港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广昆高速公路贵港服务区对桂L****8班车进行检查,在该车最后排左二卧铺上抓获被不起诉人P某某,当场在被不起诉人P某某的座位上查获用锡纸、塑料密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在**内查获用锡纸、塑料密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被不起诉人P某某携带的2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166.16克。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上述2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P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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