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S某,别名: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明号码(普通护照号码):A105*****,国籍:伊拉克,大学专科肄业,工作单位:**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金华市**路**号**幢**单元**室,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S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30分许至12月10日1时30分许之间,被不起诉人S某与其朋友在金华市区Panic Pub酒吧聚会,期间S某喝了三杯调味酒。聚会完后,S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鄂A2W****的小型轿车带着朋友R某、S某乙等四人从Panic Pub酒吧出发,沿回溪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济桥,过桥后右拐到附近的一个小区将其两个朋友放下,随后继续往前开至高畈路处掉头,准备送S某乙回家。12月10日2时50分许,当S某驾车行驶至八一南街交警一大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S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并将其当场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12月11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人车合照、吹气、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S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S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S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28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S某无酒驾、醉驾前科,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S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S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S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S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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