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X某某诈骗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X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号,住拜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6日,某某某两次因打仗受伤到拜泉县**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该院**被不起诉人X某某在明知某某某因打伤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的情况下,仍出具与某某某受伤情况不符的诊断,并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向拜泉县**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递交某某某身份证、诊断书、押金票据等材料,报销某某某的医疗保险金共计17222.4元。2019年5月8日,X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拜泉县医保局。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X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到案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医疗保险稽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住院诊断书、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信息审批单、住院病案、退款说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医疗住院预交金票据、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流水查询单、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拜泉县公安局三道镇派出所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曲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X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X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所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