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l刘某某不起诉)(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东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10月30日退回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11月17日补查重报至我院。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长沙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攸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攸县***城央一品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1月1日,龚某某和长沙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龚某某的工作岗位为物业服务类。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龚某某担任攸县***城央一品保安队长。在此期间,龚某某将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至在***城央一品仓库内的138台11个品种的家用电器,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分14次盗走,销售给刘某某、郑某某、冯某某、丁某某,非法获利77300元人民币。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138台被盗家电价值241890元。其中盗窃电器出售给刘某某的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龚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东弘旧货市场老板刘某某,并在网上商量出售电器价格。2019年11月12日,龚麒麟盗窃攸县***城央一品仓库内1台冰箱和3台洗衣机,以总价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

2.2019年11月17日,龚某某再次联系刘某某出售电器,并商议出售电器的价格。随即,龚某某盗窃攸县***城央一品仓库内1台冰箱和3台洗衣机,以总价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

刘某某将其收购的冰箱、洗衣机用于自用、由合伙人李江林等人带回家用。经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某收购的冰箱、洗衣机价格总计为13400元。刘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刘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上缴赃物,所收购的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