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泰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武某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初,宁阳县政府因建设宁阳县**局*****楼,拆迁安置宁阳县**社区拆迁居民。宁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完成****小区17栋楼房建设。2006年9月8日,宁阳县房管局为****2、3、6、7、10、11、12、13号楼及商住楼2栋(14、15号)共278套住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年7月18日,宁阳县房管局为****小区1、5、8、9、16、17、18号楼共178套住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宁阳县房管局先后为****小区住宅楼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购买该小区住宅的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证》。
2006年11月29日,宁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济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代理销售****小区6号楼和2号楼、3号楼的部分房屋,并实际销售了部分住宅。刘某某为济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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