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镇**村。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因强迫交易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017年10月份在其位于安平县博雅庄园**号楼**单元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017年10月份在其位于安平县博雅庄园**号楼**单元的住处容留张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017年12月份在其位于安平县博雅庄园**号楼**单元住处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三次。4、2019年3月份在其位于安平县博雅庄园**号楼**单元住处容留佟某某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刘某某容留赵某某、张某某二人吸毒,但容留王某某、佟某某吸毒的证据不充分,容留李某某吸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存在争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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