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付**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郭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先锋路凯旋超市将偷猪肉的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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