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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30分许,在定兴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去前妻薛某甲家中接儿子刘某乙未果,后其弟刘某丙到达薛某甲家中,后与薛某甲、任某某、薛某乙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薛某甲、任某某进行撕扯并按倒在沙发上,致薛某甲、任某某受伤。经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甲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任某某损伤伤情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的起因是孩子的探视问题,经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执行,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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