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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6********,汉族,高中,海城市**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路**号楼**,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8分,吕某某醉酒驾驶辽C****7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立山园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家街交通岗南侧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51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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