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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大学本科,务工,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8日14时19分许,李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载张某某、李某乙),沿着昌乐县青柘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镇**村路段,由北往南直行时,与李某丙驾驶鲁16/G2103变型拖拉机,沿着青柘路由南往北直行,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丙受伤治疗,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勘查认定,李某甲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李某甲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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