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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4********,汉族,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锦绣路由幸福路方向往同安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绣路178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当场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李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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