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南部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政府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部县**镇政府公寓内喝一瓶45度的歪郎白酒,随后在公寓内休息。当日18时许,因同事张某某眼睛手术后疼痛,应张某某的要求,李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到南部县城治疗眼睛。当日21时24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国道212线982公里+100米(彩虹桥)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和交警大队联合执法现场挡获,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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