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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未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9********,汉族,湖北**学院**,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将本案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晚,张某甲(已判刑)以解决欠款问题为由邀约武汉债主廖某某及其朋友游某某来到武穴。随后张某甲便通过微信群(“一起走过的日子”)、电话联系邀约李某某与胡某某、程某、虞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桂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

人员到齐后,张某甲、胡某某安排虞某某、张某乙等人将砍刀、钢管拿到体育馆处,并将凶器发放给在场人员。为掩人耳目张某甲让张某乙将事先买好的口罩交给张某丁发放给在场人员。随后张某甲、胡某某带领前来打架人员到体育馆下面的楼梯道处布置打架任务。张某甲在楼梯道处告诉前来打架的人,武汉的人如果动手打人,你们就打人,对方没有打人就砸车。在场人员在张某甲布置好任务后,由胡某某带队躲在扬子广场对面的楼梯处和树后边。随后李某某与张某甲、程某、桂某某到扬子广场路边等候廖某某、游某某等人前来,为让廖某某、游某某等人相信是为解决欠款问题,故四人均未持凶器。游某某、廖某某、张某丙宝马车来到扬子广场后,下车打算与张某甲商谈还款事宜。张某甲、程某二话不说便叫藏在身后的胡某某等人出来打砸。胡某某在收到张某甲、程某的指令后便带藏匿在周边的打手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出来打砸游某某轿车后面的车辆,由于没有追赶到后方车辆,胡某某便招呼二十余名打手对游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车辆严重损坏。李某某未持凶器未砸车,并立即离开现场。

经物价鉴定,涉案车辆受损价值58780.30元。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27日,李某某赔偿游某某1.5万元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且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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