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长沙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长沙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承租1000余亩土地用于发展荷虾养殖。因养殖需要,需要经常对养殖场进行换水。从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期间,被害人罗某甲以李某某养殖场放水时需要经过其十多年前铺设的一条水管,没有征得罗某甲同意为由,多次阻止李某某员工放水。**街道**村村委支书王某某、朱某某多次找罗某甲做工作,均未解决好该问题。2020年5月2日18时许,李某某养殖场员工放水时,被罗某甲阻止。李某某到达现场后,将罗某甲推倒在地。随后罗某甲儿子罗某乙、老婆赵某某、儿媳甘某某以及李某某的小舅子田某某加入打斗。打架过程中罗某甲儿媳甘某某使用砖头打了李某某左侧后脑勺,致使李某某头部流血。随后双方都停了下来,几分钟后,李某某老婆杨某某到达现场后,见李某某头部流血,便拿起一木棍与甘某某对打起来。李某某从地坪捡起一根竹棍朝罗某甲头部打了一下,致使罗某甲右侧额窦前壁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甲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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