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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山西省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05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M****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国道2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53公里+246米处,与刘某某驾驶的晋L****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34mg/100ml。

经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涉嫌危险驾驶罪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结果,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有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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