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32002********,汉族,现就读于海南省**学校,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QQ认识了网络好友(身份不明)。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犯罪,为获取不法利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仍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账号帮助对方接转资金。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银行卡及微信账号帮助接转了被害人汪某某被骗的16000元,并获利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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