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林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从新城国际停车场出发,沿九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掉头处掉头,沿九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浦路叉口右转弯,沿新浦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龙溪路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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