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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福州**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轿车从福鼎市太姥山镇环岛往店下镇方向行驶,行经太姥山镇水井头路段973线39km处,被在该处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5mg/100ml。

2020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小轿车照片。

2.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检查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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