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江苏省沭阳县人,家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苏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N******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南丰县方向往广昌县方向行驶,行驶至206国道南丰县白舍镇波罗路段时,撞上前方行人韩某某,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梁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同时,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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