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l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8********0511,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2时许,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某等人,因为围墙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梁某甲的右手拇指被打伤。同年4月7日,经法医鉴定,梁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是近亲属之间的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