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511,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2时许,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某等人,因为围墙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梁某甲的右手拇指被打伤。同年4月7日,经法医鉴定,梁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是近亲属之间的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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