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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罗刚)(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830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吉GCU***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合路三合家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罗某某被带到白城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抽检。202091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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