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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郦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69********,汉族,本科,经商,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章某某、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对章某某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系**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2015年下半年,**公司接受委托代为管理草塔农贸市场,正式管理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2015年11月,公司负责人章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家空壳公司,利用这两家公司与民生公司一起参加草塔农贸市场第三方管理项目的竞标,并将此事告知郦某某。2016年4月,章某某安排郦某某代表**公司提交资料、签字等,与**公司、**公司一起参加草塔农贸市场第三方委托管理项目投标,通过三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公司以304.98万元金额中标。

本院认为,**公司采用欺骗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郦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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