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起诉人陆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汪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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