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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t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职业无,哺乳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号,居住贵州省独山县******组。因吸毒毒品于20197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涉嫌诈骗罪于20197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至4月,被害人罗某某拿得四万元现金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找人帮当时在押人员何某某疏通关系,徐某某得钱后找不到人疏通关系后便将此资金用于挥霍。同年5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虚构可以找人将何某某扣押在案的一辆汽车要出来事实,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二万元用于挥霍。案发后,双方于2019年8月16日达成协议,徐某某向罗某某退赔了现金六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赃款得到谅解,双方和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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