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路**号楼**单元**,住河北省**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9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黑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威路二十六中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4.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证人李**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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