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籍某某,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8日9时许,泉源乡翁屯村的郑某某与本村吴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现场双方均倒在地,无任何外表伤。6月28日当天,郑某某被郯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救治至医院。2019年8月22日,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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