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乡**巷**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巷**号,农民。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宁B****3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惠农区下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农区下简路张家庄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红果子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将其带至惠农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捡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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