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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扎某某故意伤害案)_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扎某某,男,1994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221994********,藏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镇**村**组,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当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当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由当雄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3日15时,因孩子抚养问题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在自家院子大门外面用拳脚分别踢了妻子拉某某腹部一脚,背部一拳,还用钢架卡子打了阿某某(岳母)背部和胸部右侧肋骨各一下,导致阿某某受伤。后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受害人阿某某的伤势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受害人阿某某的伤势等级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后被不起诉人扎某某与受害方也达成了协议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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