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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大道附近餐馆吃饭饮酒后驾车离开。当日20时许,朱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德**道**村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朱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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