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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四川****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村,住本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上,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川B*****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南娄镇南娄村到县城寻找宾馆途中,21时40分行至桃园路中国人民银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晋方正司鉴[20201鉴字第8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54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无前科,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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