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昕,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西**医院是一家盈利性(非政府办)医院,医院等级为二级医院,位于鄱阳县**镇,该院为**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90%股份、上饶市**人民医院持股10%)。2017年、2018年该医院均是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每年均与鄱阳县医疗保险局签订《上饶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系江西省**医院上级公司**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运营总监,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系江西省**医院法人代表、院长,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系江西**医院副院长、院长助理,主管医院市场部工作。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欧某某、吴某甲为了提高医院业绩从而获取奖金或利润,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通过给乡医回扣的方式,让乡医介绍病人到江西**医院就诊,犯罪嫌疑人欧某某通过制定江西省**医院的运营制度,要求**医院院长方某某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运营分析会,犯罪嫌疑人欧某某、方某某利用业绩与提成相挂勾的方式通过制定运营制度和召开运营会激励、授意该院骨科、呼吸内科,泌尿外科医生采取将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药品予以报销、虚增手术费用及虚报耗材等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143364.52元。
犯罪嫌疑人时某某为骨科主任,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和胡某甲系骨科临床医生。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时某某、胡某甲、朱某甲对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的病人余某甲、徐某甲等13人进行“腰椎间盘镜髓核拆除术”手术的过程中,通过虚增“椎管扩大减压术”(1260元/次)、“椎管扩大成形术”1440元/次)等手术名称、虚报等离子刀头等材料费用共计59198元。向鄱阳县医保局虚报金额44144.8元。以上虚报费用均支付到位,犯罪嫌疑人时某某、胡某甲、朱某甲通过病人在医院诊病总费用拿取提成。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江西**医院呼吸科主任。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了提高科室业绩、获取更多的提成,在明知头孢哌酮舒巴坦钠、奥美拉唑注射液、水溶性维生素注射液3种医保限制性药品不符合报销条件并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的的情况下,对李某乙、李某丙、徐某乙等87人次病人开具处方使用的头孢哌酮舒巴坦钠、奥美拉唑注射液、水溶性维生素注射液3种医保限制性药品,费用共计70534元。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金额47963.12元,以上虚报费用均支付到位,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通过病人在医院诊病总费用拿取提成。
犯罪嫌疑人李某丁系江西**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朱某乙是江西**医院泌尿外科医生。泌尿外科对输尿管结石、肾结石患者做手术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丁、孔某某和朱某丁为了提高科室业绩、获取更多的提成,通过虚增“经输尿管镜检查”、“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等手术名称费用以及斑马导丝、输尿管支架、肾造瘘套装等器材费用来增加病人的住院费用。犯罪嫌疑人李某丁对病人做手术的过程中,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向手术室护士刘某某等人口述相关虚增的相关手术名称和器材,然后由护士录入到病人的收费系统里去,以此达到虚增费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孔某丁和朱某乙曾向手术室护士口述过虚增的手术费用等名称,并且明知其经管的病人中相关手术费用及器材费用属虚增。犯罪嫌疑人李某丁、朱某乙经管的余某乙、胡某乙、吴某乙等55位病人虚增了手术费用、器材费用共计54352元,向鄱阳县医保局虚报金额为32815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丁、孔某某经管张某某、程某某、吴某丙等32位病人虚增了手术费用、器材费用共计27120元,向鄱阳县医保局虚报金额为18441.6元。犯罪嫌疑人李某丁涉嫌诈骗金额为51256.6元,犯罪嫌疑人朱某乙涉嫌诈骗金额为32815元,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18441.6元。以上虚报费用均支付到位,犯罪嫌疑人李某丁、朱某乙、孔某某通过病人在医院诊病总费用拿取提成。
2019年1月10日,江西**医院经自查自纠,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违规款项共计6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授意该院相关科室采取将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药品予以报销、虚增手术费用及虚报耗材等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医院的涉案款6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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