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58********,汉族,大专文化,长春市**房地产工作人员,住长春市净月大学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长春市南关区沿新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庆路交汇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42.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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