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95********,汉族,大专肄业,卖瓷砖,住浙江省云和县**镇**村**号,现住地云和县**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期间,被害人叶某某在澳门赌博欠下王某乙170万元。后2018年5月份期间,叶某某在澳门赌博欠金某某700万元港币。叶某某无力偿还赌债。金某某指使林某某、周某某二人前往上海向叶某某催讨债务,并要求叶某某提供二人在上海的生活费用共计5万元余元。期间二人多次带叶某某前往上海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偿还740万元欠款。但是因为叶某某已经申领结婚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故并未申请到贷款。
后王某乙、金某某叫叶某某到云和找魏某某(另行处理)写借条,王某乙并让魏某某帮其进行银行走账,将该笔740万元赌资合法化。魏某某明知叶某某欠王某乙赌债,仍然让张某某(另行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忙,作为出借人分别让叶某某写给张某某260万元、王某甲480万元借条,并在借条上要求将该钱汇入项某某的账户,进行银行走资金流水。叶某某并未获得该笔借款资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叶某某向其借款实为将叶某某在澳门赌博欠王某乙赌债合法化,仍然将该笔借款起诉到云和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将叶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以期通过法院起诉胜诉后,让法院将叶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拍卖,获取该笔740万元的借款。
另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马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因遭到被害人吴某某酒后多次无故辱骂,与对方在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创E家酒店门口发生争执并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王某甲与刘某某、马某某、王某丙四人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头部,致使吴某某头部、面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0日,王某甲主动向云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后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四人共同赔偿吴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故意伤害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云和县公安局出具的自首认定意见书、人民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伤情照片等;
2.证人雷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云公司鉴【2019】9031号);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城东路解放东街南、城东大道与浮云东路交叉口路段、城东大道北段-中山路-解放东街路段、解放街城东路南口、解放街城东路北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又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可以依法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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