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房。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6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王家女姑村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顺北路口西侧处时,被防疫点工作人员发现并举报,民警到达现场对其依法传唤。后经对抽取的苑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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