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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镇政府执法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岳坊镇牛王路口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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